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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1977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70304********,景颇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盈江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2019年12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本案盈江县公安边境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盈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报送本院,因案情复杂,本院2020年4月1日、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2日、6月3日、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盈江县公安边境管理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6月25日15时20分,盈江县公安边防大队侦查队民警在盈江县平原镇巷奘岗寨子金某某租住的出租房的桌子抽屉里面查获人民币4050元,金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辆号码:云N*****,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金某某,档案编号:5331230*****),在房间里的储物箱内查获用紫色丝巾包裹的人民币30000元,在卫生间的一根绳子上面用毛巾盖着的两只灰色袜子内查获外用透明塑料袋内用蓝色塑料袋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290克。

2019年12月12日20时3分,民警在盈江县支那乡支东村委会邦朗村民小组排某某家厨房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抓获,当场查获金某某的蓝色honor牌直板触摸屏手机一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盈江县公安边境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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