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望奎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以其儿子金某甲的名义分别在2006年5月1日、2012年5月27日从望某某**乡**村村委会和村民候某某手中转包位于望某某**乡**村**屯南沟子杨树林地。2018年,由于部分杨树被水淹死后金某某将无林地部分地块块开垦种植大豆。2019年,经林业部门审批金某某采伐两块杨树片林。2019年,金某某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将已经采伐过的林地和2018年的无林地块一并开垦种植农作物。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意见:望某某**乡**村**屯南沟子金某某开垦林地面积为29.1915亩,林地破坏程度为严重。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到望某某公安局接受讯问,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有买卖协议等;
2. 证人洪某某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
4. 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意见;
5. 望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到案后能知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证明其主观恶性不深,可以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金某某此次犯罪属偶犯、初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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