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栋**门**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唐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博扬,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剧小湘,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8月16日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从广西柳州古玩市场以11000元人民币价格非法收购虎牙一袋(24个)。2013年,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加工部分虎爪为项链吊坠。经鉴定,涉案物品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制品。涉案制品尚未被售出。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预备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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