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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9月2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夏季以来,金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美容店内非法从事美容整形活动,从孙某某和段某某处购进肉毒素假药后向闫某、金某某等客户脸部注射用来瘦脸,以此进行牟利达人民币3880元。

2019年3月4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金某某经营的****中心内查扣用过的肉毒素3瓶,尚未开封使用的肉毒素1瓶。经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肉毒素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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