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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区**街**社区**组,工作单位商州区**镇**九年制学校。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7月15日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候衍松,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份,商州籍吸毒人员孔某某从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系吸毒人员)手中,以每包5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一包,供自己吸食。2019年11月16日,孔某某再次从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手中以每包10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一包,二人在丹凤县城广场南路附近交易成功后被我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孔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0.86克。经陕西军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检出苯甲胺(兴奋剂)成分。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不知是假毒品,但仍当做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孔某某,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金某某不起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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