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绰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组**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冯东留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正军、金某某、吉某某四人驾驶云F*****黑色奔驰轿车从红塔区至武汉,冯东留安排张玉江、周瑞与武汉买家“某哥”交易毒品。其和吉某某于5月2日从武汉乘飞机返回玉溪。冯东留又安排犯罪嫌疑人杨正军、金某某驾驶云F*****黑色奔驰车返回玉溪,途中金某某留下修车,杨正军于5月3日乘飞机回到玉溪太极名城。冯东留安排其到都市经典找黄某某(在逃)取1000颗毒品小麻交给冯东留,冯东留将毒品藏匿于云F*****白色捷达车后,指挥杨正军和李德生驾驶该车到达贵州与修好车的金某某会合,后李德生驾驶云F*****黑色奔驰车返回玉溪,杨正军和金某某驾驶云F*****白色捷达车到武汉,交给接应毒品的周瑞、张玉江。5月6日23时,杨正军、张玉江、金某某驾驶云F*****白色捷达车返回红塔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金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从金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手机1部依法应当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