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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诈骗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立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月7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

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以租车为由,于2018年7月5日下午向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租车行租车,租**,金某某以租赁名义租取一台白色本田十代雅阁新车,支付车行租车费人民币6200元,押金人民币2000元,约定时间7月19日为止。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9800元。

当日晚上18时左右,金某某让其员工刘某某代签协议并由刘某某提车,因金某某资金周转需要,随即金某某让刘某某把租来的十代雅阁轿车立即送到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经营的鞍山市**车行众力车行,而后金某某与胡某某联系,前者将租来的车抵押给胡某某,并明确表示是自己买的新车,当晚18时30分左右,由胡某某担保,谷某某转借人民币6万元给金某某。

2018年7月20日15时左右,车行发现雅阁车GPS掉线并联系金某某,金某某表示车借给胡某某,让车行向胡某某要车,如果要不到建议车行报警,而自己始终不出面协调也不归还胡某某6万元钱欠款,但是表示愿意承担租车产生的一切费用。车行自行联系胡某某后,胡某某表示因车行没有拿出该新车的手续拒绝还车,并表示只有金某某或车行归还人民币6万元后方能还车。

车行报警后,2018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对金某某刑事拘留,2018年10月9日晚上,民警对胡某某进行了询问,胡某某承认该车由其担保,谷某某转借人民币6万元给金某某,但是拒绝透露车辆目前位置。2018年10月10日11时许,在公安机关对胡某某进行刑事拘留前,胡某某电话联系谷某某,后者将车送至公安机关,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对胡某某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5日,车行表示收到金某某全部租金人民币2万元,对金某某表示谅解。2019年11月22日,金某某归还胡某某人民币1万元,剩余人民币5万元分期偿还,胡某某对金某某表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认定金某某涉嫌诈骗罪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方面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车行遭受到刑法意义上的损失,同时胡某某表示对金某某已谅解。因此,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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