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室,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寓**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因无逮捕必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故意虚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陈某某人民币共计900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案发后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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