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绍兴**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绍兴市越城区**公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作为绍兴**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弥补公司进项不足,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郓城县**纺织有限公司、重庆**纺织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65833.4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53089元。上述发票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19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补缴上述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又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金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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