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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组织考试作弊)(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34号。因组织考试作弊嫌疑,于2019年2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覃某某(另案处理)为通过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的法律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于2019年1月20日找到老乡袁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袁某某于是找到曾经的驾校教练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联系上同事陈某某(另案处理),经磋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通过袁某某收取了覃某某人民币4500元,并将其中人民币3000元交给了陈某某安排考试作弊事宜。2019年1月28日考试当日,覃某某来到金鼎考场通过袁某某提供的信息与手机号130*******男子(另案处理)见面,该男子提供衣服、wifi、摄像头、耳塞等作弊设备一套给覃某某穿上后进入考场考试,该男子对覃某某不会作答的题目通过作弊设备传给了覃某某,考试完成后覃某某被现场监考人员发现并抓获,从其身上查获作弊设备一套。

2019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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