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2001********,汉族,江西**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跟随其母亲邹某某、表哥赖某某以及黄某某(均另处)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2020年3月9日,四人从江西乘坐飞机至沧源后乘车从耿马县**镇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同年4月14日傍晚,四人从中缅边境**号界桩间的巡逻便道缅方一侧非法入境至镇康县**镇。次日9时30分许,四人乘坐出租车途经**镇**执勤点接受民警盘查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学生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被扣押的手机,由镇康县公安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