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厨师,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东方街友谊中学路段人行道上,发现停放有一辆忘记拔车钥匙的橙色与黑色相间的鸿畅牌TDRO电动自行车,遂将该车骑行至万新三街与四街之间的万新一巷居民楼下空地上藏匿,并将该车车钥匙带回宿舍存放。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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