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张江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49********,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及居住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店铺门口,窃得被害人胡某某放于此处的三角梅1盆(价值人民币60元)及月季花1盆(价值人民币90元)。
2020年5月7日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店铺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于此处的绣球花1盆(价值人民币70元)。
2020年5月9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店铺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此处的绣球花1盆(价值人民币80元)。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物已被扣押并分别发还被害人,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均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及监控视频分别证实,被窃三角梅1盆、月季花1盆、绣球花2盆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处扣押到涉案三角梅1盆、月季花1盆、绣球花2盆的事实。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花卉价值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被抓到案的事实。
5.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均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表示谅解的事实。
6.相关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身份的事实。
7.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多次实施盗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系老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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