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性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3月4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取了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侦查机关及被不起诉人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至本市奉贤区**镇**村**号,窃得被害人韩某某放置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205元未拔钥匙的红色欧通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藏匿于本市奉贤区**公路**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韩某某陈述及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价格鉴定结论;购车发票、车辆信息资料;视频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户籍资料;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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