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253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其岳母刘某某二人在石门县**镇**村家中吃晚饭,席间金某某喝了约二两白酒,饭后金某某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往石门县楚江街道石门三中方向行驶。当日20时10分许,车辆行驶至石门县天门北路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金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10.6mg/100ml;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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