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48********,汉族,小学文化,开平市**镇**五金冶铸厂原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乡**村**湾**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龙凤文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03年4月开始在开平市**镇**村委会**山经营开平市**镇**五金冶铸厂,该厂于2005年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因擅自改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而投入生产,于2014年12月被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之后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上述经营期间,该厂为周边电镀企业有偿或无偿处理电镀污泥,并将部分提炼后的电镀污泥残渣堆放、填埋在厂区东北角围墙边空地。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聂某某协议将该厂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聂某某,之后聂某某安排工人对该厂围墙重修,发现厂区东北角泥土疑似被污染。聂某某将情况向**镇**村委会反馈后,2019年3月9日,**村委会对此处疑似非法填埋的固体废物进行挖掘,将挖出的污泥存放在该厂危险废物仓库中。2019年3月1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江门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再次对现场土坑附近的泥土进行挖掘。经称重及鉴定,2019年3月9日挖出的污泥重量为3.71吨,不属于危险废物;2019年3月15日挖出的污泥重量为3.26吨,属于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658500元,其中污泥处置费用68500元,事务性费用590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19年8月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支付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658500元。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全额支付环境污染损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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