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5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程度,护士,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上午11时许,陈某甲与陈某乙家在临海市杜桥镇兰江塘村2-36号后门口因陈某乙家道地头起墙的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先是陈某甲用手推倒陈某乙家在建的墙体,后陈某甲夫妇与陈某乙夫妇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陈某乙妻子)在被对方拉掉上衣后,情绪激动时随手捡起地上的石头扔向被害人林某某(陈某甲妻子),造成林某某头部受伤。经临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外伤致右侧颞骨颧弓部骨折,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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