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51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义乌市**街道**村**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吴某甲(另案处理)在其位于义乌市**街道**村**栋**单元**室内,提供水果饮料、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以抽头获利。2020年4月19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吴某乙等8人在该处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赌资51810元。吴某甲、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已将抽头金额8000元退出。
本院认为, 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完全退赃,决定对金某某金某某不起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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