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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刑不诉〔2019〕10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华油**小区**栋**单元**室,现住任丘市**小区**号楼**室,2018年1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1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执行逮捕。被不起诉人金某因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4月28日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王某某伙同金某某、江某某以帮助曹某某出气为由无故殴打张某某,后以此事为由向曹某某索要医药费2500元;2018年6月9日8时许,王某某酒后到**超市强拿中华牌香烟被曹某某夫妇拒绝后,王某某殴打曹某某夫妇二人,曹某某无意将王某某推倒后造成王某某轻伤(存疑),王某某以此事为由召集金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到**超市纠缠滋扰,造成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犯罪情节较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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