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94********,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2019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名泉,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以津滨公(刑)诉字【2020】50181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卷宗1册。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8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24日、2020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8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泰达图书馆5楼画展室内持一木棍无故对在该画展室前台正在读书的受害人陆某某进行殴打,使用木棍刺向陆某某,并用胳膊勒住陆某某脖子,同时声称要杀死陆某某。2019年4月17日,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金某某在2019年1月8日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金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