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镇**巷**号**室,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5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经营来安县“**旅社”(地址:来安县**镇**巷**号**室)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容留周某某、张某某在“**旅社”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10元钱。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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