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6********,汉族,大学本科,现在南昌**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赣MG****的小型汽车,从本市**路**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发,经抚河南路,司马庙立交桥地面层,由南往北行驶至抚河中路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金某某使用酒精呼气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后民警将金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7.14mg/l00ml,超过80mg/l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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