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原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栋**室。2011年10月26日曾因提供虚假证言被铜陵县公安局西联乡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L****号小型轿车,沿铜陵市金山路行驶至金山路与爱国路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后经静脉血样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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