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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拉尔区**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拉尔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金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10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毕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乙醇)含量测定书》;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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