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12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B****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328国道南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十五里墩立交桥路段处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3.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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