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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83********,蒙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住内蒙古通辽市库某某**镇**苏木**嘎查**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8日20时30分,金某某酒后驾驶蒙GJ****号小型轿车在库某某库伦镇阿琪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库伦镇南山液化气站附近路段,被巡逻的库某某交警大队交警查获。2020年06月09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对金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02.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其未发生交通事故,无前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9mg /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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