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66********,朝鲜族,大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潍坊市**街**小区**室,个体经营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找代驾驾驶其鲁******号轿车,开至潍坊高新区**小区**附近,然后由金某某接替代驾自己驾车进入小区,在小区内与行人刘勇军发生刮擦事故,刘勇军报警。经检测,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27mg/100ml。
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找代驾驾驶至小区门口后接替代驾驾驶进入居民小区,其居住小区按照物业规定不允许外来车辆通行,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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