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9********,苗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凯里市龙头河往龙场镇方向行驶。23时5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黎炉线296KM+900M处,该车侧翻倒地造成金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民警抽取金某某血样并送至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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