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 ,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幢**室。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7月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06月23日被余姚市公安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0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浙B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玉立路东侧掉头时,与一辆路边停放的浙BY****号小型轿车相撞,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己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被不起诉人在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0mg/100ml,马上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带至余姚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60mg/100ml,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余(公)交认字2020第H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对事故已赔偿。

上述事实,有书证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说明、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根据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