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74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于2007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4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未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浙AR6****号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萧山区**镇**菜市场门口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委托书,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违法驾驶证号信息库查询结果,浙江省公安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执法办案平台查询结果,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查询结果,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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