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本市米东区**路**巷**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0时19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黑M7****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米东区前中路皇渠中路路口400 米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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