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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群众,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30分许,金某某酒后驾驶甘NQ**号小型轿车沿积石山县尕胡林旅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前庄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积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金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进行检测的结果为156mg/100ml,随即执勤民警将其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7月7日,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对金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被鉴定人金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61.64mg/100ml。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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