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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通过淘宝网加汪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为微信好友并提供相关身份信息,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购买离婚证1本。

经鉴定,该离婚证上的印章、钢印与官方印章、钢印不同。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同案人汪某某、林某某、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函、支付宝交易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结伙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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