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5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2019年10月29日因卖淫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金某某明知朱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情况下,介绍卖淫女张某某、方某某至朱某某处从事卖淫活动。同年4-6月间,卖淫女张某某、方某某在朱某某位于本市南湖区******幢**室的租房内多次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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