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2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市**区**镇**中队职工,住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赣******小型普通客车,沿南昌市新建区X040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中国电信营业点门口路段,碰撞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行人熊某某,致熊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金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金某某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已在保险理赔之外,赔偿被害人驾驶共计人民币四十五万六千元整,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情节,该犯罪属于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犯罪嫌疑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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