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4********,土族,初识字,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镇**村**社**号,家庭住址同上 ,粮农职业。2020年9月0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向被不起诉人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青B****号中型普通货车拉乘妻子赵某某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车骑黄实线行至**线55公里加200米(**线与**线交汇处)处时,发生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蒋某某驾驶的冀H****号小型普通商务车刮擦,青B****号车翻入公路西侧路外,致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技术鉴定:赵某某系生前在交通事故中致头皮挫裂伤,颅骨粉碎性骨折,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互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蒋某某无责任,乘车人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交通事故造成妻子赵某某死亡,并已取得受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