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宿州市埇桥区**乡**卫生室医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影响未实际执行,同年6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在宿州市埇桥区**乡**村村民委员会门前由北向东左转弯驶入东西走向的道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郭某甲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金某某、郭某甲及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郭某乙受伤,郭某乙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金某某被其家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于第二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乙应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甲承担次要责任,郭某乙无责任。
金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案发后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并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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