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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广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湾,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8时35分,金某某驾驶鄂S*****号中型客车沿牛程线东侧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0KM+200M广水市**镇**街**专卖店路段时,因未注意道路情况,致鄂S*****号中型客车在靠边停车过程中将路边行人王某某(男,80岁)撞倒,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18日凌晨,王某某在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合并肺栓塞,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损伤参与度为90%。

事故发生后,金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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