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8时35分,金某某驾驶鄂S*****号中型客车沿牛程线东侧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0KM+200M广水市**镇**街**专卖店路段时,因未注意道路情况,致鄂S*****号中型客车在靠边停车过程中将路边行人王某某(男,80岁)撞倒,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18日凌晨,王某某在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合并肺栓塞,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损伤参与度为90%。
事故发生后,金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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