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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张某某非法提供考试试题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宿迁市**局**,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提供答案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非法提供答案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张某某,听取了张某某辩护人、公安机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张某某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上午、2019年8月30日下午,金某某先后两次在宿迁市**学院参加全国**资格考试时,不遵守考试规定,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使用手机拍摄考题照片微信发送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张某某做好答案后通过微信发送给金某某,金某某在第二次考试作弊过程中,被巡考老师发现,本案案发。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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