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住安乡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6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7时55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湘******小型汽车从安乡县**镇出发驶往**镇。8时26分,当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安乡县**镇**十字路口时,遇车某某骑行一辆自行车由东往西驶来,两车避让不及相撞,造成车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金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金某某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随同120急救车辆将车某某送往安乡县**医院,并主动到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归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8日,金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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