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5时许,湛江市麻某某**镇**村村民王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运送钢筋到湛江市麻某某**镇**村谢某某家途中,因驾驶不慎将被不起诉人金某乙家外墙瓷砖损坏,与金某甲、金某丙等人引发冲突,金某乙的父亲金某甲(另案处理)用脚踢坏王某甲三轮摩托车左转向灯,后王某甲报警处理。同日16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派出所值班**吴某某带领辅警叶某某、王某乙等人出警处置该警情,在民警要将金某乙的父亲金某甲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不起诉人金某乙与民警拉扯,用手阻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由于金某乙等人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民警吴某某的右手受伤,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民警吴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8.执法记录仪视频。
被不起诉人金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金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向民警赔礼道歉,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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