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95号
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35******** , 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某甲。
诉讼代表人赵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金华市**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联系方式:1351690****。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某某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兰溪市个体经营户购买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废旧钢材原料用于铸造机械零部件,销售至宁波**有限公司等企业。为降低企业成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在向上海**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的同时,通过虚高原材料单价、伪造购销合同、虚假支付货款的方式,以发票面额6%的费率让上海**有限公司为其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开发票税额共计171493.96元,已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抵扣。2020年1月2日,赵某甲被传唤到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司退出税款171493.96元。
本院认为, 金华市**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华市**有限公司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171493.9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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