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回收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住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澧浦工业区(金华市**厂内),投资人潘某某。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回收经营部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潘某某明知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回收经营部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回收废矿物油桶、废液压导轨油桶、化工原料桶等废包装桶,并任意处置铁桶内的危险废物。2019年7月5日,执法人员在对金华市**回收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595只(529只已开片,66只整桶)用于乘装危险废物的铁桶,共计8.81吨。
经专家研判认定,查获的595只废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
经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金华市**回收经营部东侧过道雨水沟、西侧过道雨水井1号和2号的石油类指标分别为46.5mg/L、22.1mg/L、34.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10mg/L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回收经营部没有法人资格,不属于单位犯罪主体,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金华**回收经营部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金华市**回收经营部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