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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里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里**,女性,1963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2号1-3-2,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里**先后三次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路58号华丰市场特麦超市内盗窃,共盗窃毛巾1条、香肠4根。 

2019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里**再次到上述地点盗窃,窃取洗衣液1包,被被害人陈**当场抓获。

经估价,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40元。

案发后,里**赔偿被害人陈永欣经济损失一千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已经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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