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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酉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酉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衡水市**小区**衡水**货运有限公司员工,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酉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NB****黑色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衡湖宾馆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6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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