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区**楼**单元**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鄯某某酒后驾驶晋C****G号灰色“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街**装饰城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鄯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后民警将鄯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鄯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7.05mg/100ml。
本院认为,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鄯某某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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