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新余市仙女湖区**镇**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涛勇,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1月31日,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21日,2020年4月5日至4月29日)。
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万商红19栋开鞋厂的老板李某与万商红102栋开鞋厂的胡某因鞋子加工的生意而产生了经济纠纷。2018年8月6日下午,胡某(已诉)和段某某到李刚店里找李某支付做鞋帮的工钱,双方因鞋帮质量问题发生争执。8月6日晚上,李某和丰城人谢某某、熊某某到胡某店内要求胡某等人道歉,后双方又发生争执。2018年8月7日晚上,李某和其丰城老乡再次到胡某的店里,李某等人要求胡某及段某某道歉,在争执过程中,丰城人这边有人弄坏了胡某店内的高头车及踢了放在店外的面包车,胡某和段某某向李某道了歉。当天晚上段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胡某的哥哥胡甲(已诉),胡甲便召集了胡乙(已诉)、胡丙(已诉)、龚某某(已诉)、“大头胖”(在逃)等人于2018年8月8日上午从南昌向塘开车来新余万商红帮胡某出气。
2018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鄢某某得知胡某从南昌叫人过来之后,便在微信群内召集丰城人集合并打了电话通知李某又发微信通知了熊某某,丁某某在微信群内里看到鄢某某发的集合的信息后,就来到了鄢某甲的店里,后熊某某、葛某某等人也到了鄢某甲店里。2018年8月8日中午11时许,胡某、胡甲等人在新余万商红汇合后,一起驾车到万商红19栋李刚的店门口,后胡甲、胡某、胡丙等人下车对李某进行殴打,后段某某也赶到了李某门口。
当发现有人在打李某之后,熊某某便骑了他的三轮电动车与葛某某、丁某某、鄢某甲等人一起往李某的店的方向走,熊某某的三轮电动车上放了钢管,熊某某等人赶到李刚店附近时,正好遇到打完李某准备离开的段某某、胡甲、胡某等人,葛某某就质问打人者,你们打了人就这样走?段某某、胡甲、胡某便又拿钢管返回来打葛某某等人,熊某某看到南昌人拿了钢管朝葛某某打过来时,熊某某便躲到自己的店里去了。此时,李某发现葛某某等人过来,便在路边捡了一根钢管到打架现场,之后段某某、胡甲、胡某手持钢管与葛某某、丁某某、鄢某甲、李甲等人对打,打完后,胡甲、胡某、段某某等人驾车离开了万商红。经鉴定,李甲、丁某某、鄢某甲、葛某某四人的伤势鉴定结果均为轻微伤,胡甲的伤势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另外,段某某、胡某和胡丙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此外,2018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鄢某某在丰城入驻报名群发了信息说:“所有在万商红的丰城人都出来,先把人组织起来,昨晚的事,他们喊了人来”等消息。另外,2018年8月6日,谢平华在丰城入驻报名群发了信息说:“丰城人都到102号,打架。”鄢某某回复说:“40栋集合、40栋集合。”之后鄢某某又在群里发信息说:“都来102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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