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都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都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5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焦作**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住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都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下午17时30分许,沁阳市公安局民警魏某某、邱某某、马某某在西万镇国电投3号门岗依法执行职务强制传唤都某甲时,被被不起诉人都某某等人采取推搡、拽扯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后民警魏某某等人在强制带离被不起诉人都某某时,被不起诉人都某某将民警魏某某左手食指咬伤,朝辅警赵某某蹬了一脚。经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赵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评定标准。

本院认为,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都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一人受轻微伤,但是事发后万都领导班子多次给被害人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被害人对都某某等人表示谅解,同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