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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赌博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萍 ,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因涉嫌赌博罪,经迁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被不起诉郭某某先后组织20左右人在其所租住的迁西县兴城镇沙岭子村一民房处打麻将,并从中抽头渔利4000左右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参与打麻将人员大部分为有固定职业人员,主要以娱乐性质为主。且被不起诉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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