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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销售假药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检三分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女,197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74********,汉族,本科文化,系上海**门诊部有限公司药房主管,户籍在江苏省盱眙县******号,住上海市涵青路******室,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0日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静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8年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16日,本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8〕28号起诉书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19日沪检三分诉刑不诉〔2020〕5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不起诉人的起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月20日以(2018)沪03刑初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间,上海**门诊部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门诊”)为迎合其客户对疫苗接种的需求,在明知相关疫苗未经批准进口、未经依法检验的情况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郭某乙决定向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违法采购13价肺炎疫苗(Prevenar 13)、轮状病毒疫苗(Rotarix)等11种疫苗共计1.3万余支,并通过**门诊等单位对外销售、接种。

其中,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作为**门诊的药房主管,在明知上述疫苗未经批准进口、未经依法检验的情况下,仍根据郭某乙的决定,联系胡某某具体负责上述进口疫苗的采购及保管存放等事宜。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门诊以销售为目的采购上述疫苗共计金额人民币9,959,450元,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应对上述涉案金额负责。

2016年11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会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上海市延安西路****室等地依法扣押部分涉案疫苗。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疫苗均应按假药论处。同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在接受上海市公安局依法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不再将“未经批准、未经检验检疫的药品”认定为假药,本案的法律适用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销售假药罪的法律适用基础,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有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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